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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902民初187号

青岛赛勤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克宝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青岛赛勤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克宝;公茂静;李善林;公方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02民初187号

申请人:青岛赛勤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瞿塘峡路**科技城**K-106。

法定代表人:田宝帅,总经理。

被

申请人:李克宝,男,1985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

申请人:公茂静,女,1990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

申请人:李善林,男,1951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

申请人:公方勇,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蒙阴县。 申请人青岛赛勤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克宝、公茂静、李善林、公方勇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岛赛勤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李克宝、公茂静、李善林、公方勇名下43365元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青岛赛勤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交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李克宝、公茂静、李善林、公方勇名下银行存款43365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 翔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顾绍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