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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2刑终349号

董博信用卡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3-08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案由
信用卡诈骗
当事人
董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吉02刑终349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博,女,汉族,1983年8月31日出生,吉林省吉林市人,大学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6月2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辩护人高晓庆、刘成双,吉林万璋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董博犯信用卡诈骗一案,于2018年10月25日作出(2018)吉0203刑初271号刑事判决:

一、被告人董博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董博退赔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19928.73元;退赔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11995.44元。宣判后,董博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查阅卷宗并讯问了上诉人,听取了辩护人及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8)吉0203刑初27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玉坤

代理

审判员  陈 迪

代理

审判员  徐建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金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