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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502民初180号

山东高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拓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3-12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高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拓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502民初180号

申请人:山东高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徐州路东、淮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79211348T。

法定代表人:钱江,董事长。

被

申请人:山东拓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云门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35771594H。

法定代表人:李建华,执行董事。

申请人山东高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18)鲁0502财保106号民事裁定,查封了山东拓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山东拓普华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股权,现申请人山东高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拓普环境科技有限公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山东拓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山东拓普华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股权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秀芹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董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