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豫01民终201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塔南路丰收小区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083471720G。
负责人:李晓磊,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珺,河南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陟县龙源和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武陟县圪垱店乡大城村南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379064124X7。
法定代表人:张光升,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天天,系公司员工。上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英大公司)与被上诉人武陟县龙源和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8民初2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英大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8民初2174号民事判决,改为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龙源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1.龙源公司没有提交道路运输证原件、从业人员资格证原件等证件情况下,不能证明被上诉人有这些材料,其申请不符合保险理赔条件,对龙源公司的损失,英大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2.龙源公司没有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上诉人主张赔付,视为放弃权利,法院应驳回龙源公司的诉讼请求。3.一审法院认定龙源公司的损失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龙源公司自行进行损失评估,且龙源公司将受损车辆残件销毁,导致无法确定实际损失。4.一审判决没有将交强险和商业险分项计算,违反法律规定。5.根据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上诉人不承担诉讼费及鉴定费。龙源公司辩称,龙源公司车辆及驾驶人员具有合法的行驶证书及驾驶资格,事故发生后,龙源公司积极报案,英大公司也派人第一时间勘察现场。一审法院认定的鉴定报告是法院委托进行的,是在双方共同参与下摇号选定的鉴定机构,鉴定程序合法,结论正确。本次事故,龙源公司负全责,故不需要在交强险、商业险分项赔付;鉴定费为查明案件事实支付的必要费用,理应由保险人承担。龙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英大公司立即给付龙源公司保险理赔款104700元;2.诉讼费由英大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3月5日5时37分许,吉红伟驾驶龙源公司所有的豫H×××**号重型货车在郑州市惠济区××与××向东400米处,与武景利驾驶的豫H×××**号小型客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吉红伟负事故全部责任,武景利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龙源公司赔偿武景利车辆损失费1500元,龙源公司为本次事故另支付施救费4000元。事故发生当天,龙源公司向英大公司进行了保险报案,英大公司工作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后龙源公司委托河南省润弘鼎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豫H×××**号车的维修价值进行评估,该公司作出的河润价评字[2018]第010号价格评估结论书显示:该车驾驶室损坏无法修复,需要更换驾驶室壳;维修价值为90470元(残值已扣除)。龙源公司为此支付鉴定评估费4500元。因英大公司对龙源公司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不予认可,申请对豫H×××**号车辆是否需要更换车头进行鉴定,并申请对该车的维修费进行重新评估。一审法院准许后,委托河南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该公司于2018年9月3日出具豫旧车【2018】车技鉴字第18080202号鉴定意见书,显示:豫H×××**号车驾驶室壳需要更换;车辆维修费用为83790元(残值已扣除)。英大公司为此支付鉴定费6000元。另查明,龙源公司的豫H×××**号车在英大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及车辆损失险(保险限额为319000元且不计免赔率),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一审法院认为,龙源公司的豫H×××**号车在英大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及车辆损失险,当事人之间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龙源公司依约交纳了保险费,英大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履行给付龙源公司保险金的义务。龙源公司的损失为:1.车辆维修费83790元;2.施救费4000元;3.龙源公司赔偿第三者武景利车辆损失1500元。龙源公司的上述损失共计89290元,英大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1500元,剩余87790元在车辆损失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关于龙源公司主张的评估费,因一审法院未采纳其单方委托的评估结论,故一审法院对该评估费不予支持。关于英大公司辩称龙源公司的诉讼请求属于保险免赔范畴且龙源公司未向英大公司主张赔偿,视为放弃索赔权利的意见,证据不足,理由不当,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关于英大公司支出的评估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由英大公司自行承担。综上,英大公司应赔偿龙源公司各项损失共计89290元,龙源公司要求过高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
判决如下:1.英大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龙源公司损失共计89290元;2.驳回龙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案受理费2394元,由龙源公司负担362元,英大公司负担2032元。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本院二审查明事实同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英大公司和龙源公司应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英大公司应当对龙源公司的损失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赔付责任。一审法院根据双方选定的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及龙源公司的其他实际损失确定龙源公司因涉案事故造成的损失为89290元,认定事实清楚。根据评估鉴定报告,涉案车辆的残件价值已经扣除。因为涉案事故中,龙源公司负全责,且龙源公司所投交强险和商业险均通过英大公司,故本案赔付金额计算不需交强险和商业险分项计算。综上所述,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94元,由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东黎
审判员 祝正涵
审判员 陈丕运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尹少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