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川0921行初1号

四川东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蓬溪县森林公安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行政处罚
当事人
四川东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蓬溪县森林公安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川0921行初1号

原告:四川东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蓬溪县赤城镇上游工业园德才路区;蓬溪县文井镇梅垭村。

法定代表人:李佳颖,系该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敬春,四川诚中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9201110127867。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肖蓉,四川诚中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9201611481854。

被告:蓬溪县森林公安局。地址:蓬溪县城南新区蜀北下路**。机构代码:11510821586473648U。

法定代表人:吴光双。 原告四川东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不服被告蓬溪县森林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原告四川东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东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撤销蓬森公林罚决字(2018)第43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东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四川东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宋红敏

人民陪审员  张 君

人民陪审员  黄胜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谢时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