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8)内0426刑初275号被告人田桑犯故意伤害罪一案,经本院审理,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内0426刑初275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
裁定如下:
一、原判决书第三页正文第五行中的法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一款”出现文字技术性失误;现更正为“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本裁定书与补正的(2018)内0426刑初275号刑事判决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萨初荣贵
审判员 袁 树 伟陪审员 高 吉 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齐 文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