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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84执异1号

白新翠与被执行人边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河北省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孟园;白新翠;边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184执异1号异议人(案外人):孟园,女,1983年12月6日生,住新乐市石家庄村,现住新乐市。

申请执行人:白新翠,女,1971年10月15日生,现住新乐市。

被执行人:边乐,男,1983年7月26日生,现住新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新翠与被执行人边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案外人)孟园称:申请撤销对新乐市仁和苑1号楼二单元1101号房产(证号:0130015865)、冀A115**号斯巴鲁汽车、冀AQ44**号宝马汽车等财产的执行。事实和理由:原案申请人白新翠诉申请人、原案被执行人边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已于2018年6月5日作出(2018)冀0184民初15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为申请入与边乐虽为夫妻关系,但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所以判决由边乐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申请人不承担还款责任。白新翠申请贵院对新乐市仁和苑1号楼二单元1101号房产(证号0130015865)、冀A115**号斯巴鲁汽车、冀AQ44**号宝马汽车等财产进行了财产保全,现均已查封。申请人与边乐曾为夫妻关系,但早在2016年3月21日人就已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离婚时所签离婚协议书约定以上被查封的财产均归申请人孟园独自所有,边乐对以上财产不享有所有权。二人办理离婚后,以上财产均由申请人合法占有使用,只因边乐诸多拖延导致至今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另外,边乐于2018年4月2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已被贵州省湄潭县司法机关羁押至今,贵院在边乐被司法机关羁押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过程中,并未依法向边乐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而直接缺席作出民事判决属于程序违法.基于以上原因,申请人并无偿还借款的义务,贵院执行以上属于申请人所有的财产是错误的,请贵院依法审查予以纠正,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申请执行人白新翠称:申请执行人白新翠与被执行人边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于2018年6月5日作出的(2018)冀0184民初159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现由贵院执行。案外人孟园对涉案标的提起执行异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以排除执行,现陈述如下:

一、边乐为涉案房产权利人,孟园不足以排除执行。(1)首先,边乐为涉案房产权利人,房产登记边乐个人单独所有,孟园不足以排除执行。从孟园提交的涉案房产证书以及查封的情况看,涉案房产产权登记人为边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所以边乐为涉案房产的权利人,孟园并非权利人,其不足以排除执行。(2)其次,孟园仅凭一纸离婚协议书不足以证明其权利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不足以排除执行。从时间上看,借款在先离婚在后,存在假离婚真逃债的嫌疑。借款发生在2016年1月23日、2月28日,离婚协议书的签署时间为2016年3月21日。从离婚协议书内容上看,财产分割极不符合常理,也存在假离婚真逃债的嫌疑。财产分割中,所有房产和车辆归孟园,所有债权归孟园,所有债务归边乐,且边乐离婚两年内尚需支付孟园5000万元。从离婚后的事实看,也存在假离婚真逃债的嫌疑。一是孟园“离婚不离家”。二是孟园在其上诉状中陈述一审开庭时其刚刚生育孩子,未能参加庭审。三是边乐在给孟园的信中,既叮嘱孟园就要生小孩了,必须找个人来专门照顾,还叮嘱孟园债权清收、邮寄生活用品等事宜。(3)再次,边乐和孟园的财产分割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也不能排除执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在真实的离婚协议书中,财产也要均等分割,不减少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才能排除执行。本案中畸形的财产分割方案,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也不能排除执行。(4)最后,涉案房产未按照离婚协议书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也不能排除执行。从孟园提交的涉案房产证书以及查封的情况看,产权登记人为边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在签署离婚协议书之后两年多的时间内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孟园也不能排除执行。

二、边乐为涉案宝马轿车和斯巴鲁轿车的共有人,孟园不足以排除执行。虽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已登记的机动车等特定财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但是从孟园提交的离婚协议书来看,孟园认可涉案宝马轿车和斯巴鲁轿车为其与边乐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孟园自认的事实,其不能排除执行。本院经审查查明,白新翠诉边乐、孟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6月5日做出一审判决,判决:

一、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边乐偿还原告白新翠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3月2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实际履行之日止。其中被告边乐已给付利息42万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孟园的诉讼请求。孟园对该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期间,孟园提出撤回上诉请求,2018年9月29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8)冀01民终102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上诉人孟园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10月29日依白新翠申请立案执行。异议人提出异议称本院对新乐市仁和苑1号楼二单元1101号房产(证号:0130015865)、冀A115**号斯巴鲁汽车、冀AQ44**号宝马进行了财产保全。另查明,新乐市仁和苑1号楼二单元1101号房产(证号:0130015865)登记房屋所有权人为被执行人边乐;冀A115**号斯巴鲁汽车机动车行驶证显示所有人为孟园;冀AQ44**号宝马汽车机动车行驶证显示所有人为孟园。

本院认为,本院对新乐市仁和苑1号楼二单元1101号房产(证号:0130015865)、冀A115**号斯巴鲁汽车、冀AQ44**号宝马进行查封,是针对不同标的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在各执行标的登记在不同人名下时,异议人应分别提出执行异议,其一并提出有悖法律。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孟园的异议申请。异议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靳 凡

人民陪审员  牛海龙

人民陪审员  王凤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郝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