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83财保2号 申请保全人韦洪,男,198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
委托代理人:徐璐,四川众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志忠、四川众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黄恒瑜,女,198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 被保全人:刘晓伟,男,198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 被保全人:胡小丹,女,198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 申请保全人韦洪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对被保全人刘晓伟、胡小丹共同所有的价值110000元范围内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了保全财产线索。申请人韦洪与担保人黄恒瑜以其共有的位于邛崃市XX镇XX下段XX号X栋X单元X层XX号房屋一套【川(2018)邛崃市不动产权第00XXX8、00XXX9号,建筑面积XX平方米】,作为申请保全人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对被保全人刘晓伟、胡小丹所有的位于邛崃市XX镇XX街XX号X栋X单元XX楼XX号房屋一套(合同备案号XX、建筑面积XXX平方米)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准许对申请保全人韦洪、担保人黄恒瑜共有的位于邛崃市XX镇XX路XX号X栋X单元X层XX号的房屋一套【川(2018)邛崃市不动产权第0XX8、00XXX9号,建筑面积XX平方米】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保全人韦洪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李志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陈韵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