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481民初11618号
原告:沈某,女,199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浩,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聂某,男,199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诉被告聂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聂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
审判员 季卫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蒋 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