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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1财保2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江苏扭扭食品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2-26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江苏扭扭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1财保2号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

负责人:潘汉彬,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龚冰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侯诗瑩,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职员。

被

申请人:江苏扭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

法定代表人:吴智祥,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江苏扭扭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江苏省泗洪经济开发区XX幢(苏[2018]泗洪县不动产权第XX5号);江苏省泗洪经济开发区XX幢(苏[2018]泗洪县不动产权第XX7号);江苏省泗洪经济开发区XX幢(苏[2018]泗洪县不动产权第XX8号);江苏省泗洪经济开发区XX幢(苏[2018]泗洪县不动产权第XX9号);江苏省泗洪经济开发区XX幢(苏[2018]泗洪县不动产权第XX2号);江苏省泗洪经济开发区XX幢(苏[2018]泗洪县不动产权第XX0号);江苏省泗洪经济开发区XX幢(苏[2018]泗洪县不动产权第XX28号);江苏省泗洪经济开发区XX幢(苏[2018]泗洪县不动产权第XX4号);江苏省泗洪经济开发区XX幢(苏[2018]泗洪县不动产权第XX945号)的房产采取诉前查封保全措施(以2885万元为限)。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以独立保函形式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主张:申请人与石狮市文博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至4月,先后签订了编号为2018年建闽狮流贷字9号、10号、42号、43号、110号、111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累计发6笔货款共计3185万元。被申请人江苏扭扭食品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签订的编号为2016年建闽狮高抵字18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为石狮市文博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在2016年4月27日至2018年4月27日期间签订各类信贷业务合同(协议)所产生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最高限额为3664万元)。现因被申请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如果因被申请人原因导致抵押权未有效设立,或者导致申请人未及时或未充分实现抵押权,且被申请人与债务人不是同一人,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在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担保的债务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截止2019年1月7日,石狮市文博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尚欠申请人借款本金2885万元(扣除300万元保证金)。申请人与江苏扭扭食品有限公司、石狮市文博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即将向法院提起诉讼,现因被申请人江苏扭扭食品有限公司有转移财产的可能,因情况紧急,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导致判决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江苏扭扭食品有限公司采取诉前财产保全。为避免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将来的生效判决难以执行,情况紧急,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登记在被申请人江苏扭扭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江苏省泗洪经济开发区XX幢(苏[2018]泗洪县不动产权第XX35号);江苏省泗洪经济开发区XX幢(苏[2018]泗洪县不动产权第XX37号);江苏省泗洪经济开发区XX幢(苏[2018]泗洪县不动产权第XX38号);江苏省泗洪经济开发区XX幢(苏[2018]泗洪县不动产权第XX39号);江苏省泗洪经济开发区XX幢(苏[2018]泗洪县不动产权第XX32号);江苏省泗洪经济开发区XX幢(苏[2018]泗洪县不动产权第XX30号);江苏省泗洪经济开发区XX幢(苏[2018]泗洪县不动产权第XX28号);江苏省泗洪经济开发区XX幢(苏[2018]泗洪县不动产权第XX44号);江苏省泗洪经济开发区XX幢(苏[2018]泗洪县不动产权第XX45号)的房产。 以上保全财产价值以2885万元为限、保全期限三年。 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林少如

审判员  李少雄

审判员  李美好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陈莹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