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91执88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南阿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与七里河南路交汇处绿地之窗云峰****。法定代表人王永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尹战杰,男,198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关于河南阿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尹战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91民初132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及其处理情况如下:
一、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分别于2018年11月30日、2018年12月19日、2019年1月9日进行了查询(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无财产。
二、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三、通过传统查控未查控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拟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在多次查找后目前没有找到被执行人。
五、剩余债权包括垫付款47092.08元,违约金5000元,律师费3000元,及自2018年11月3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9元。执行费735元。综上,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意见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0191民初132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可依职权对案件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翔
代理
审判员 牛建军
代理
审判员 李旭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吴晓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