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02财保46号
申请人:刘文阁,女,196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永和,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与申请人系夫妻关系。
被
申请人:顾艳杰,女,年龄与民族不详,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刘文阁与被申请人顾艳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文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
审判员 贺 友
二○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海尔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