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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522财保1号

临城县顺力制冷门市、临城县庄远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3-12
所属地区
河北省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临城县顺力制冷门市;临城县庄远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522财保1号

申请人:临城县顺力制冷门市,住所地临城县。

负责人:王利,该门市经理。

被

申请人:临城县庄远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临城县。法定代人:高庆辰,该合作社经理。申请人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临城县庄远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位于临城县的冷库专用门(1.5×2m,6个)、制冷专用谷轮压缩机组(15P,5套)、蒸发器(DL-80,10台)、电控系统(5套)、制冷管路(5套)、制冷剂及辅料小件(5套)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已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自愿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临城县庄远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位于临城县的冷库专用门(1.5×2m,6个)、制冷专用谷轮压缩机组(15P,5套)、蒸发器(DL-80,10台)、电控系统(5套)、制冷管路(5套)、制冷剂及辅料小件(5套)就地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间,由被申请人负责保管,不得办理买卖、变卖、转让、抵押等登记手续,期限为十二个月。案件申请费1629元,由申请人临城县顺力制冷门市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晓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孟翠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