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221财保3号
申请人:安徽省阜阳市三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704415291,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州南路**。
法定代表人:范多利,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保华,安徽乐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尧,安徽乐皖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
申请人:中王帝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201149768D,,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沙岗路**
法定代表人:冯暖茹,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安徽省阜阳市三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向阜阳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中王帝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金额9095798元。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提供了编号为PZDM201834120000000220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2019年1月10日阜阳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保全被申请人中王帝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金额9095798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省阜阳市三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杜 军
审 判 员 刘晓东
人民陪审员 陈东海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蒋尚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