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晋0322民初1437号原告赵婧,女,1995年7月18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现住盂县。被告束军军,男,1988年6月20日生,汉族,江苏省人。
原告赵婧诉被告束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赵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借款20万元及同期银行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被告陆续借原告20万元,并于2019年8月10日给原告出具借据,并约定8月20日前还原告3万元,但是至今被告分文未付。被告的行为显然违背了借据约定内容,同时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因此原告起诉贵院,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婧提供的被告束军军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不确切,本院经查证后仍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婧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渭清
人民陪审员 刘德君
人民陪审员 张 敏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慧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