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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521民初1458号

孙学存、刘建兵等与杨华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21-06-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学存;刘建兵;杨华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521民初1458号

原告:孙学存,男,199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东营市垦利区农民,现住该村。

原告:刘建兵,男,197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东营市垦利区农民,现住该村。以上两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玉玮,山东岐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华廷,男,196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东营市垦利区农民,现住该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芳(系杨华廷妻子),女,197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东营市垦利区农民,现住该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宇,山东利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学存、刘建兵与被告杨华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发现判决中有遗漏,特此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原民事判决书第1页第十四行至第十五行之间漏写一段,经审查,应添加“原告孙学存、刘建兵与被告杨华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学存、刘建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玉玮及原告孙学存,被告杨华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宇、高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以上应予补正。本裁定书与原民事判决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新利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 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