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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02民初66号

淄博晨启液力传动机械厂、博山通达水泥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20-12-21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淄博晨启液力传动机械厂;博山通达水泥机械厂;刘同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302民初66号

申请人:淄博晨启液力传动机械厂,住所地淄川区昆仑镇东龙角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5543616098。

负责人:翟文龙,厂长。

被

申请人:博山通达水泥机械厂,住所地博山区域城镇昃家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X31771326Q。

负责人:刘同柱,厂长。

被

申请人:刘同柱,男,195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申请人淄博晨启液力传动机械厂与被申请人博山通达水泥机械厂、刘同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博山通达水泥机械厂、刘同柱的银行存款7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车号为鲁C×××**的汽车一辆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即车号为鲁C×××**的汽车一辆。

二、冻结被申请人博山通达水泥机械厂、刘同柱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姬荣德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代理

书记员  穆文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