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302民初66号
申请人:淄博晨启液力传动机械厂,住所地淄川区昆仑镇东龙角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5543616098。
负责人:翟文龙,厂长。
被
申请人:博山通达水泥机械厂,住所地博山区域城镇昃家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X31771326Q。
负责人:刘同柱,厂长。
被
申请人:刘同柱,男,195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申请人淄博晨启液力传动机械厂与被申请人博山通达水泥机械厂、刘同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博山通达水泥机械厂、刘同柱的银行存款7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车号为鲁C×××**的汽车一辆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即车号为鲁C×××**的汽车一辆。
二、冻结被申请人博山通达水泥机械厂、刘同柱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姬荣德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代理
书记员 穆文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