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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922民初125号

青县荣盛建材有限公司、王世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河北省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青县荣盛建材有限公司;王世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922民初125号

申请人:青县荣盛建材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青县东环路西石油小铁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130922689273278R。

法定代表人:张之信,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王世响,男,1982年6月3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

原告青县荣盛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世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县荣盛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世响价值65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青县荣盛建材有限公司以车牌号冀J×××**福田牌重型专项作业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县荣盛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世响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财产权。案件申请费3770元,由申请人青县荣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齐德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潘洪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