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922民初125号
申请人:青县荣盛建材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青县东环路西石油小铁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130922689273278R。
法定代表人:张之信,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王世响,男,1982年6月3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
原告青县荣盛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世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县荣盛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世响价值65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青县荣盛建材有限公司以车牌号冀J×××**福田牌重型专项作业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县荣盛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世响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财产权。案件申请费3770元,由申请人青县荣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齐德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潘洪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