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民终135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佳园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南横街********。
法定代表人:陈军,执行董事。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定顺,男,196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秋,上海段和段(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佳园装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定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2民初15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佳园装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上海佳园装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上海佳园装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蔡建辉
审判员 叶 佳
审判员 周 寅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仇佳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