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赣7101行初134号 原告江西省每伴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昌东工业区东升大道**。 法定代表人樊南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住所地南昌市京东大道**div>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每伴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江西省每伴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每伴食品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每伴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吴艳清 人 民 陪 审 员 孙 莉 人 民 陪 审 员 刘春香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黄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