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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824民初41号

、赵海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海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824民初41号

原告:泉州市三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津淮街东段**燃气大厦****18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751368594K。

法定代表人:王禾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添焕,男,系泉州市三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平分公司员工。

被告:赵海莲,女,1975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 原告泉州市三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海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

原告泉州市三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泉州市三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赵海莲已主动交清所欠的物业服务费、水电公摊费,双方纠纷已得到妥善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泉州市三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泉州市三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慕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钟晓文

书记员兰鸾玉 附注: 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