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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03民初593号

林敏英与杜成辉、杜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林敏英;杜成辉;杜金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03民初593号

原告:林敏英,196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被告:杜成辉,195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被告:杜金华,198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原告林敏英与被告杜成辉、杜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敏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敏英负担。

审判员  卢书琪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万冬妮 附:引用主要的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