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03民初593号
原告:林敏英,196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被告:杜成辉,195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被告:杜金华,198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原告林敏英与被告杜成辉、杜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敏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敏英负担。
审判员 卢书琪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万冬妮 附:引用主要的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