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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1111民初5583号之一

江苏洗衣匠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镇江美美洗衣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21-01-22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江苏洗衣匠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镇江美美洗衣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111民初5583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洗衣匠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长岗社区2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2MA1WU3PRXW。

法定代表人:姜涛,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镇江美美洗衣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高新区工业园区六摆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1MA1MLHWT0E。

法定代表人:张雪梅,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洗衣匠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镇江美美洗衣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帐户上的存款1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并以案外人曾俊名下坐落于本市九华山路19号蓝山花园110幢第-1至2层102室房屋为其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镇江美美洗衣有限公司银行帐户上的存款1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

二、查封案外人曾俊名下坐落于本市房屋。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沈正涛

人民陪审员  蔡志光

人民陪审员  邓玉阳二0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蔡丽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