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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执1456号

SHIBAURAMECHATRONICSCORPORATION与重庆卓美华视新电子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3-1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SHIBAURAMECHATRONICSCORPORATION;重庆卓美华视新电子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渝01执1456号

申请执行人:SHIBAURAMECHATRONICSCORPORATION,住址日本。

被执行人:重庆卓美华视新电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工业园区金龙大道**。 2018年11月20日,本院受理SHIBAURAMECHATRONICSCORPORATION(以下简称日本国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卓美华视新电子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卓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8)中国贸仲京(深)裁字第0090号裁决:1、重庆卓美公司应向日本国公司支付所拖欠的设备尾款货款日元500万元;2、仲裁费人民币21849元,全部由重庆卓美公司承担,并与日本国公司缴纳的等额仲裁预付金全额冲抵,仲裁委员会不予退回。重庆卓美公司应向日本国公司支付人民币21849元以补偿日本国公司代其垫付的仲裁费。上述款项应裁决作出之日起15日内付清。该裁决生效后,日本国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05350元及利息。 执行中,本院依职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结果为:被执行人仅有两笔银行存款共4959.28元,此款已扣划收作本案执行费;被执行人查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查无经营性收入、有价证券、分红等其他收入。 本院派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即重庆市铜梁区工业园区金龙大道**查找,该处无该公司。 另,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作出(2018)01破终2号民事裁定:1、撤销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2018)渝0151破申6号民事裁定;2、指令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受理重庆卓美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2019年1月8日,本院将前述执行情况向日本国公司的诉讼委托代理人王大维律师予以通告,其表示请本院代为查实被执行人破产清算管理人的名称和联系电话,对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除被扣划的两笔银行存款共计4959.28元已收作执行费外,现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相关法院已受理被执行人破产清算申请,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被执行人破产申请被驳回,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士文

审判员  吴成斌

审判员  邓 霖 二〇一九年元月十日

书记员  文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