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704民初15号
原告:杜程,男,汉族,生于1974年9月15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被告:朱丽娟,女,汉族,生于1972年7月2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被告:王继,男,汉族,生于1960年12月18日,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程被告朱丽娟、被告王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程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胡 桃
人民陪审员 金小平
人民陪审员 邹永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丽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