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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704民初15号

原告杜程与被告朱丽娟、王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4-03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杜程;朱丽娟;王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704民初15号

原告:杜程,男,汉族,生于1974年9月15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被告:朱丽娟,女,汉族,生于1972年7月2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被告:王继,男,汉族,生于1960年12月18日,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程被告朱丽娟、被告王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程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胡 桃

人民陪审员  金小平

人民陪审员  邹永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丽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