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604民初29972号
原告:广东粤建梅州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五华县水寨镇华兴中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4617941206M。
法定代表人:曾德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朝福,广东富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中衍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东鄱村岗头东大街3号首层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314889930E。
法定代表人:单忠华。
原告广东粤建梅州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中衍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佛山中衍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孔庆强
人民陪审员 陈少虹
人民陪审员 容秉欣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黄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