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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03财保26号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王冬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王冬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103财保26号

申请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

负责人:王强,系该行行长。

被

申请人:王冬新,男,汉族,1975年11月10日生,住江西省樟树市。申请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冬新的财产进行保全,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王冬新银行存款2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 英 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欧阳林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