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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民初83183号之一

罗孝昌与丁毅、朱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20-12-2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罗孝昌;丁毅;朱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15民初83183号之一

原告:罗孝昌,男,1950年9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波,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懿然,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毅,男,1962年11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朱静,女,1962年7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杨,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孝昌与被告丁毅、朱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丁毅涉嫌刑事犯罪现被羁押,刑事案件目前处于侦查阶段,尚未定案,本案不具备开庭审理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阮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