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15民初83183号之一
原告:罗孝昌,男,1950年9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波,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懿然,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毅,男,1962年11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朱静,女,1962年7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杨,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孝昌与被告丁毅、朱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丁毅涉嫌刑事犯罪现被羁押,刑事案件目前处于侦查阶段,尚未定案,本案不具备开庭审理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阮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