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604执恢24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金海广场商铺第****和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564578473R。 负责人邱文锐。 被执行人佛山市五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六路********自编之一码:91440604765722996H。 负责人张锐敏。 被执行人张锐敏,男,198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执行人张桂生,男,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郑志华,女,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关于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申请执行佛山市五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张锐敏、张桂生、郑志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4民初11005号民事判决书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张锐敏应向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归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张锐敏名下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31号首层P13号房产,拍卖所得款8470000元。已退付8365834元给房屋抵押权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退付3000元拍卖款给广东省拍卖行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退付本案执行费77491元,退付23675元给广东信德资产评估与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另,本案经向金融、管、房管、国土、工商等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604执恢240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恒崧
审判员 张必成
审判员 邵海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泽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