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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902财保35号

许航、杨振伟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3-13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许航;杨振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02财保35号

申请人:许航,男,回族,1991年7月11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

申请人:杨振伟,男,汉族,1959年9月5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 申请人许航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9万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已交纳保全费1470元并用担保公司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许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杨振伟名下位于泰安市某小区X号楼X单元X号房产,权证号为泰房权证泰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翠萍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赵忠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