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黑1225民初1541号
原告:李凤军,女,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明水县。
被告:何清,男,1978年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明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凤军与被告何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凤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72元,减半收取计3586元,由原告李凤军负担。
审判长 屈年利
审判员 于丽娟
审判员 闻 静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宿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