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黑1225民初1541号

李凤军与何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明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凤军;何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黑1225民初1541号

原告:李凤军,女,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明水县。

被告:何清,男,1978年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明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凤军与被告何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凤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72元,减半收取计3586元,由原告李凤军负担。

审判长  屈年利

审判员  于丽娟

审判员  闻 静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宿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