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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421刑初23号

刘本建、王勇盗窃、诈骗、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1-30
所属地区
安徽省凤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诈骗;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刘本建;王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421刑初23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本建,男,1985年11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9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0年7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2014年5月1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11日到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投案,同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同年7月13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凤台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勇,男,1977年10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吸毒罪于2014年12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7年8月2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7月13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凤台县看守所。 按照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凤台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2018]4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本建犯盗窃罪、诈骗罪、被告人王勇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2019年1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花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本建、王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被告人刘本建犯盗窃罪事实2018年1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刘本建乘坐出租车时拾得被害人高某遗落在该出租车上的手机,后刘本建通过操作高某手机上的微信,将高某微信及微信绑定银行卡内的15370元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入自己账户据为己有并消费。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高某手机价值为2850元。 二、被告人刘本建犯诈骗罪、被告人王勇犯贩卖毒品罪事实2018年6月底凡某联系被告人王勇,要从王勇处购买冰毒,后王勇联系刘本建,双方约定以500元钱1克的价钱购买20克冰毒。当时刘本建手中没有冰毒,随从淘宝网上以2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不到10克外观类似于冰毒的二甲基砜食品添加剂,并以快递的方式寄给了王勇,后王勇收到快递后将该冰毒疑似物全部交给了凡某,凡某前后分四次通过微信共转账给王勇10000块钱,王勇又通过微信前后分二次转给了刘本建8000块钱。凡某拿到冰毒疑似物后发现拿到的冰毒疑似物不足10克,后刘本建通过微信转账退回王勇3000块钱,王勇收到钱后将3000块钱通过微信转账给了凡某,并告诉凡某还有一千块钱在其微信账户上,凡某让王勇先拿着,等有钱了再给他。王勇帮凡某购买毒品获利一千元。经称量,王勇贩卖给凡某的冰毒疑似物净重5,3克。经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刘本建购买的二甲基砜食品添加剂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被害人高某的陈述;2、证人凡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本建、王勇的供述与辩解;4、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5、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本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82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本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刘本建犯盗窃罪、诈骗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王勇向他人贩卖冰毒5.3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王勇在实施贩卖毒品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本建因涉嫌犯盗窃罪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盗窃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本建、王勇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本建、王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勇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现再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勇协助公安抓获同案犯,系立功,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对被告人刘本建、王勇惩处。 被告人刘本建、王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关于被告人刘本建盗窃事实 2018年1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刘本建乘坐出租车时拾得被害人高某遗落在该出租车上的手机,后刘本建通过操作高某手机上的微信,将高某微信及微信绑定银行卡内的15370元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入自己账户据为己有并消费。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高某手机价值为2850元。 另查明:被告人刘本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11日到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投案,退赔失主高某19000元,高某对被告人刘本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本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高某的陈述,中国银行交易记录,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关于被告人刘本建归案经过,收条及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关于被告人刘本建诈骗事实、被告人王勇贩卖毒品事实 2018年6月底凡某联系被告人王勇,要从王勇处购买冰毒,后王勇联系被告人刘本建,双方约定以500元钱1克的价钱购买20克冰毒。当时刘本建手中没有冰毒,随从淘宝网上以2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不到10克外观类似于冰毒的二甲基砜食品添加剂,并以快递的方式寄给了王勇,后王勇收到快递后将该冰毒疑似物全部交给了凡某,凡某前后分四次通过微信共转账给王勇10000元钱,王勇又通过微信前后分二次转给了刘本建8000元钱。凡某拿到冰毒疑似物后发现拿到的冰毒疑似物不足10克,后刘本建通过微信转账退回王勇3000元钱,王勇收到钱后将3000元钱通过微信转账给了凡某,并告诉凡某还有一千块钱在其微信账户上,凡某让王勇先拿着,等有钱了再给他。王勇帮凡正国购买毒品获利一千元。经称量,王勇贩卖给凡正国的冰毒疑似物净重5,3克。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刘本建购买的二甲基砜食品添加剂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另查明:被告人王勇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刘某某,退出违法所得1000元。被告人刘本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9月29日被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0年7月15日被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2014年5月1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王勇曾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吸毒罪于2014年12月25日被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7年8月29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本建、王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凡正国的证言,凤台县公安局现场称量记录,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2010)大刑初字第034号刑事判决书,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2014)潘刑初字第00290号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本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82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本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勇向他人贩卖冰毒5.3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均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刘本建犯盗窃罪、诈骗罪,应实行数罪并罚。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勇在实施贩卖毒品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本建因涉嫌犯盗窃罪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盗窃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盗窃罪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本建、王勇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本建能退赔失主损失,得到失主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本建、王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勇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现再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勇协助公安抓获同案犯,系立功,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刘本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王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本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3日起至2019年6月12日止。) 二、被告人王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3日起至2019年5月12日止。) 三、被告人刘本建诈骗的赃款5000元,予以追缴; 四、被告人王勇退出的违法所得1000元,予以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孙永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杨 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的,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需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