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04执107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博山鑫卓诺冶金机械厂,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石炭坞红旗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6894523990。 代表人:宋开芹,厂长。
被执行人:淄博远大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经济开发区凤凰山发展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72325176X2。
法定代表人:康承庆,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淄博博山鑫卓诺冶金机械厂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0304民初293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博山鑫卓诺冶金机械厂与被执行人淄博远大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0日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0304执1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魏 巍
审判员 宋锡宽
审判员 张敬昌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田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