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1民终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赛罕区世纪七路老边饺子馆,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帅建平,现住址呼和浩特市。
上诉人赛罕区世纪七路老边饺子馆因与被上诉人帅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内0105民初1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赛罕区世纪七路老边饺子馆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赛罕区世纪七路老边饺子馆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赛罕区世纪七路老边饺子馆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22元,减半收取561元,由赛罕区世纪七路老边饺子馆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辛宗寿
审判员 鄂晓红
审判员 于晓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韩慧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