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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行终17号

何建军、泉州市鲤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21-04-08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二审
案由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当事人
何建军;泉州市鲤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州纵横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闽05行终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建军,男,198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市鲤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打锡街157号5号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张一龙,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铭东,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泉州纵横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开元街道北山社区北山南苑别墅A4-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05433097X9。 法定代表人张美江。 上诉人何建军因诉被上诉人泉州市鲤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泉州纵横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8)闽0503行初1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何建军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何建军自动撤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庄希文

审 判 员 谢火生

审 判 员 张爱玲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婉芬

书 记 员 蔡清秋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一条 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立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