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7民初6号
原告:孙卫国,男,197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
被告:宫内化妆品(唐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东部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平良弘,董事长。
被告:刘俊杰,男,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
被告:墨新池,女,1962年8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
原告孙卫国与被告宫内化妆品(唐山)有限公司、刘俊杰、墨新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原告孙卫国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卫国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孙卫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孙卫国负担。
审判员 刘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