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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民终50号

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李强盛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2-1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李强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津01民终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劝业场街大沽北路**津塔B3物业办公室。

主要

负责人:胡文,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雯,女,该公司人事部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智敏,女,该公司人事部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强盛,男,197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上诉人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强盛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8)津0101民初69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工资1660元及2017年年终奖金6000元的内容;2.撤销一审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2018年度未休年假工资466.21元的内容;3.两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虽未对《过失单》进行签字确认,但该《过失单》符合事实,理应生效。1660元的扣款其中的260元是在2018年1月的扣款,不属于上诉人违规扣款。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扣款1660元合理合法。2017年底,上诉人对被上诉人进行考核的成绩为0分,依据《员工手册》规定,被上诉人2017年度年终奖金为0元。故上诉人没有支付被上诉人2017年度年终奖金的行为合理合法。上诉人已为被上诉人安排在2018年7月9日至10日休年假,且被上诉人已经在2018年7月9日上午完成工作交接,于2018年7月10日将工作服退还给上诉人。被上诉人已经休完2018年度年休假,上诉人不应支付被上诉人年休假工资。李强盛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强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支付李强盛2016年7月12日至2018年7月11日的延时加班费2000元;2.判令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支付李强盛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7月11日的有偿服务福利奖金20000元;3.判令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支付李强盛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7月11日的违规扣款7660元;4.判令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支付李强盛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15000元;5.判令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支付李强盛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7月11日的员工福利和工会福利500元(或实物发放);6.判令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支付李强盛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7月11日未休年休假2.5天的经济补偿1750元;7.判令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支付李强盛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11日的工资。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7月12日,李强盛入职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工作并订立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为固定期限两年,自2016年7月12日至2018年7月11日,在操作岗位工作,实行标准工时制度,转正工资为每月4000元。李强盛在职期间,担任保洁主管工作,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入职时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对李强盛进行了《员工手册》培训。2017年9月20日、30日及11月28日,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给李强盛开具《过失单》各一张,并以此扣发李强盛工资1660元。李强盛2017年度考核结果为0分,应发年终奖金6000元,实发为0元。2018年7月5日,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向李强盛发送《关于李强盛休年假、办理离职手续及领取经济补偿金的通知》,通知中明确安排李强盛2018年7月9日至10日休年假2天。李强盛在上述时间办理了工作交接及退还工服等手续。2018年7月11日,李强盛与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签署了《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双方终止劳动合同,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一次性支付李强盛经济补偿10140元,李强盛已收到上述款项。李强盛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5070元。2018年7月19日,天津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李强盛的仲裁申请,并于2018年8月27日作出津和劳人仲裁字〔2018〕第151号仲裁裁决,裁决:

一、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一次性返还李强盛工资1660元;

二、驳回李强盛的其他仲裁申诉请求。李强盛起诉至一审法院,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未起诉。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李强盛主张延时加班费,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现其提交证据“加班明细”系其自行制作,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不予认可,其真实性无法确认,且下班打卡时间超过正常下班时间不能代表是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同时,李强盛亦未有证据证明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掌握其加班的事实,故其要求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支付2016年7月12日至2018年7月11日的延时加班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李强盛要求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7月11日的有偿服务福利奖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存在应获得上述奖金的事实,故对其上述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李强盛主张的违规扣款7660元,其中的1660元仲裁已裁决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返还给李强盛,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未起诉,视为其认可仲裁裁决,应予以照准;其中的6000元为应发放给李强盛2017年度年终奖金,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李强盛年终考核不合格予以扣发,应对考核不合格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现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提交证据“李强盛2017年度员工考核表”仅记载李强盛各项及年终考核总分为0分,未能就李强盛年终考核为0分所依据的事实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而其提交的证据“项目环境卫生差的照片”亦不足以证明李强盛未完成其本职工作的事实,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应向李强盛发放2017年度年终奖金6000元。故此,李强盛要求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支付扣款766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到期不与李强盛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已经签署了《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且李强盛已经领取了经济补偿10140元,故李强盛要求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李强盛要求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7月11日员工福利和工会福利500元(或实物发放)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不予以支持。李强盛主张的2018年度未休年假2.5天的经济补偿1750元,其中的2018年7月9日至10日两天,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已通知李强盛上述两天休年假,而李强盛在上述两天中办理了工作交接及退还工服等手续,酌情考虑计算1天未休年假工资:5070÷21.75×1×2=466.21元;其中的0.5天因不足1整天,不享受年休假。李强盛要求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支付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11日的工资的诉讼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直接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一审法院判决:

一、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支付李强盛工资1660元及2017年年终奖金6000元;

二、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支付李强盛2018年度未休年假工资446.21元;

三、驳回李强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李强盛负担4元,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1元(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部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李强盛)。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微信截屏、《员工手册》三页,用以证明上诉人未完成本职工作,上诉人不应支付被上诉人2017年年终奖金6000元。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李强盛对微信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且认为微信的内容不能证明被上诉人未完成本职工作。被上诉人从来没有见过《员工手册》,当时员工入职培训时,只是让签字没有看过《员工手册》的内容。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工作两年,只考核过一次,上诉人并没有按照《员工手册》的内容执行。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且不属于二审期间新证据,对上述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被上诉人主张的违规扣款7660元,其中的1660元已经仲裁裁决上诉人返还给被上诉人,上诉人未起诉,视为其认可仲裁裁决。且上诉人未举证证实其中的260元是在2018年1月的扣款,故一审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工资1660元,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以被上诉人年终考核不合格扣发2017年度年终奖金,但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未完成本职工作,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应向被上诉人发放2017年度年终奖金6000元。上诉人已通知被上诉人在2018年7月9日至10日休年假,而被上诉人在上述两天中办理了工作交接及退还工服等手续,一审法院酌情认定1天未休年假工资,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综上所述,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康 艳

代理

审判员 张 璇

代理

审判员 尹春海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安 勇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