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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881执225号

王丽丽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20-12-16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王丽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9)皖0881执225号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医院: 你(或你单位)与申请人王丽丽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18桐劳人仲裁字第31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丽丽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向申请人王丽丽支付执行款1647.00元。 2、向申请人王丽丽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元)。 3、负担案件受理费元,申请执行费50.00元。 若你未按上述期限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市支行 开户名称:桐城市人民法院 开户账号:62×××68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地址:安徽省桐城市乌石路77号桐城市人民法院执行庭(局) 联系人:桐城市人民法院执行庭(局)联系电话:0556-6××××0(207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