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苏0506执恢42号

苏州盛昌针织有限公司与顾云灿、叶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21-05-19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苏州盛昌针织有限公司;顾云灿;叶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06执恢42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盛昌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用直镇。

法定代表人:张培泉。

被执行人:顾云灿,男,1968年03月22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执行人:叶辉,女,1969年06月02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申请执行人苏州盛昌针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顾云灿、叶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05)苏中民二诉字第005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顾云灿、叶辉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顾云灿、叶辉银行存款人民币455358.84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韩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沈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