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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81执保11号

黄永奎、浙江金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安徽省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永奎;浙江金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81执保11号

申请人:黄永奎,男,196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

申请人:浙江金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双溪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254997840H。

法定代表人:傅桂丰,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黄永奎与被申请人浙江金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36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华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保单号:6201101046020190000008),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保障案件的审理及执行申请诉讼保全以及提供的担保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浙江金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60000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320元,由被申请人浙江金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翟华菁二0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叶 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