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浙0205执恢17号 李江、宁波江北隽利纺织品有限公司、陈彦: 申请执行人李江与被执行人宁波江北隽利纺织品有限公司、陈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4)甬北庄商初字第002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宁波江北隽利纺织品有限公司等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9)浙0205执恢17号[原执行案号:(2015)甬北执民字第614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