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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甘0105民初2801号

徐某某和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2-26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0105民初2801号 原告徐某某,男,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立案。

原告徐某某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徐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40元,已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徐某某自愿负担。

审判员  刘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王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