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0105民初2801号 原告徐某某,男,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立案。
原告徐某某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徐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40元,已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徐某某自愿负担。
审判员 刘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王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