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浙0602民初9884号

王东毅与鲁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5-09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东毅;鲁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602民初9884号

原告:王东毅,男,199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

被告:鲁春,男,199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原告王东毅诉被告鲁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9月11日起诉,诉请:

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6000元;

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被告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19年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应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

经审理查明,被告向原告出具手写借条一张,载明:“鲁春今向王东毅借款56000元整,以此做(作)为证明”。原告陈述该借条均系被告本人所写,形成日期在2018年5月或6月。对于款项交付,原告陈述其在2017年分别以微信转账方式交付给被告女朋友(交易对手名为“亲亲糖”)4800元,以支付宝转账方式交付给被告女朋友(交易对手名为“清清”)合计2万元,以现金方式交付给被告15200元,同时被告以原告的信用卡支出了9998元,以上合计交付49998元,其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本案借条,剩余款项系双方之间一些零碎往来以及借款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持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并对借款过程作出合理说明,可认定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现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可视为借款已到期,而被告鲁春未能还款显属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6000元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鲁春归还原告王东毅借款人民币5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蒋震锋

人民陪审员  鲁云根

人民陪审员  孙云琴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张海峰

书记员陈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