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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422执919号

邢三红、李志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1-16
所属地区
河南省睢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邢三红;李志强;周宏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422执919号

申请人:邢三红,男,汉族,1977年11月29日生,住所地河南省睢县。

被执行人:李志强,男,汉族,1979年7月15日生,住所地睢县。

被执行人:周宏伟,男,汉族,1971年9月23日生,住所地睢县。本院在执行邢三红与李志强、周宏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以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1422执9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司连杰

审判员  宋忠辉

审判员  王海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 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