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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51民初442号

原告王才南与被告李琪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5-06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才南;李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51民初442号

原告:王才南,男,1951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杨园杨东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立君,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野,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琪,女,1991年3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堡镇米行村**原告王才南与被告李琪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原告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才南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改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田春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