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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1121民初126号

刘加廷与张守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加廷;张守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1121民初126号

原告:刘加廷,男,195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嫩江县。

被告:张守义,66岁,男,汉族,农民,现住嫩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加廷与被告张守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10日“被告已给付原告欠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加廷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加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00元,由原告刘加廷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陶立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陈令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