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1121民初126号
原告:刘加廷,男,195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嫩江县。
被告:张守义,66岁,男,汉族,农民,现住嫩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加廷与被告张守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10日“被告已给付原告欠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加廷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加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00元,由原告刘加廷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陶立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陈令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