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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725刑初365号

吴尧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3-13
所属地区
湖南省桃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吴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湘0725刑初365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尧,曾用名吴克,男,1996年9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住湖南省桃源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7年9月28日经桃源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8年12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桃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桃检刑刑诉[2018]3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尧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桃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熊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25日4时55分许,被告人吴尧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湘JXXX**小型轿车搭载谭某某等人,沿杭瑞高速公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1081Km+415m处(位于桃源段)时,因疲劳驾驶,导致所驾驶车辆与在前方由周某某驾驶的赣CUXX**重型仓栅式货车追尾碰撞,造成吴尧、谭某某受伤、二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常德市信源司法鉴定所鉴定,谭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常德支队桃花源大队认定,吴尧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某因发生事故时所驾驶车辆瞬间速度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负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吴尧如实供述了上述案件事实。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尧除给谭某某垫付医药费人民币(下同)17000元外,还赔偿了30000元。谭某某于2018年6月4日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作出(2018)湘0725民初1391号民事判决,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赔偿谭某某保险金133712.4元,谭某某从保险金中返还吴尧垫付款30477.2元,吴尧之父吴某某赔偿谭某某16522.8元,周某某赔偿谭某某450元。谭某某上诉后,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13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社区矫正机构审前社会调查,吴尧平时表现良好,再犯罪风险低,监管条件较好,建议对其实行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尧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证人周某某、徐某某、吴某某的证言,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勘查笔录、照片,吴尧驾驶肇事车辆的监控视频截图,常德市常价司法鉴定所常价司鉴所[2017]交鉴字第544、545、546、54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常德市信源司法鉴定所常信鉴[2017]临鉴字第39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常德支队桃花源大队高常桃公交认字[2017]第000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线索来源、到案经过,本院(2018)湘0725民初1391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7民终1963号民事判决书,湖南省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以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尧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吴尧如实供述,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的损失,酌情从轻处罚。鉴于其系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再犯罪的可能性较小,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对公诉机关以吴尧具有坦白、赔偿的量刑情节,判处其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尧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龙志军

人民陪审员  罗双建

人民陪审员  高 彬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罗 阳 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

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