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0民督40号
申请人: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锦坪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3396136XU。
法定代表人:康云,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胜,系公司员工。
被
申请人:李娟,女,198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申请人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娟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于当日发出(2019)渝0110民督40号支付令,并于2019年1月7日向被申请人送达,限令被申请人李娟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欠交的物业服务相关费用,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2019年1月10日被申请人李娟已向我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提出欠费理由是否正当,能否对抗物业服务等费用的给付,需进入诉讼程序实体审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9)渝0110民督40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5元,由申请人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斌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邓乐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