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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财保48号

东莞市利浩德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好利欣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20-12-20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东莞市利浩德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好利欣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周晓红;何旭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91财保48号

申请人:东莞市利浩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东城区温塘温周路温塘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698196165。

法定代表人:储浩。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宁琼,广东智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深圳市好利欣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白路**百旺创意工厂**106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5907404C。

法定代表人:李进行。

被

申请人:周晓红,女,汉族,1982年9月25日出生,住址湖南,住址湖南省安乡县v>

被

申请人:何旭东,男,汉族,1976年6月9日出生,住址广东,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v>申请人东莞市利浩德电子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立即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好利欣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周艳红、何旭东名下价值人民币2943172.87元的财产,申请人东莞市利浩德电子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为此次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莞市利浩德电子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好利欣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周艳红、何旭东名下的财产,以价值人民币2943172.87元为限。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东莞市利浩德电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审判长  张珂

审判员  王云

审判员  刘颖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王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