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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823行审64号

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赵尧森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行政强制
当事人
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赵尧森;龚水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闽0823行审64号 申请执行人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上杭县临城镇利民路**婚育健康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823004113061A。 法定代表人黄庆锋,局长。 被执行人赵尧森,男,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 被执行人龚水兰,女,198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 申请执行人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杭计生征决字〔2018〕第108-4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8年3月30日认定被执行人赵尧森、龚水兰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多生育一个子女,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杭计生征决字〔2018〕第108-4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赵尧森、龚水兰征收社会抚养费合计70370元。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8年3月30日依法送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18年11月21日申请执行人依法催告被执行人赵尧森、龚水兰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70370元的义务。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所提供的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杭计生征决字〔2018〕第108-4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具备法定执行效力。被执行人赵尧森、龚水兰不履行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杭计生征决字〔2018〕第108-4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确定的被执行人赵尧森、龚水兰尚未缴纳的社会抚养费7037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维峰

审判员  胡绍清

审判员  廖华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蓝小芳

书记员郭邱耀(代) -2-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